规章制度
 
 
569vip威尼斯登录299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22-05-15 10:40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管理,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受理学生申诉,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以下合称为学校处理决定),其它情况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申诉时间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原因;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人有近亲关系、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可能直接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回避。

第十五条 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六条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原处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置留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内容应包括:复查事实、复查理由及复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以听证方式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做出复查结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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